芜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根据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和《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规范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保留车辆和社会化车辆租赁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外事办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各科室要严守公务用车纪律,严格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切实做到“六不得”:一是不得以任何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二是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三是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四是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五是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六是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四条 芜湖市城区范围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不含: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无为市,弋江区原三山片区,江北区域)。
第五条 公务出行租车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应急公务、机要通信、集中调研(需3人以上)等允许使用公务用车的情形。
2.外事(含港澳)接待、上级机关来芜调研考察、兄弟省市来芜学习交流、客商来芜投资考察等公务活动的车辆保障。
3.城区范围外的检查督察、调研指导、出席会议等公务出行。
第六条 各科室需要提前1个工作日填写《市外事办用车申请表》,填全表中要素,本着“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走。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交综合科安排租车。
租赁车辆必须使用安徽省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申请和审核,严禁与租赁公司线下操作。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先行安排用车后,必须及时进行补录并备注原因。所有用车订单必须留有行车轨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1年5月13日
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调研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 3 个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