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事办2023年第一次政务公开测评整改情况

发布时间:2023-06-09 10:42信息来源: 芜湖市外事办阅读次数:编辑:黄道兵 字体:【  
市外事办2023年第一次政务公开测评整改情况表
一、公共目录
序号 过程 公开事项 公  开  依  据 内容要求 存在问题 整改情况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1 决策 政策法规 部门文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本部门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注重提升政策文件公开质量,重点考查文件的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日期等要素标注情况、上传word和pdf 2个版本的附件情况。

部门文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3个栏目,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开设,未开设的栏目,分值加到已开设的栏目。
部门文件少;文件发布不完整:缺少主送、文号、成文日期、未提供下载,属党务文件;22年文件解读未标注解读类型 2023年尚未发布可全文公开的部门规范性文件;2022年文件解读类型已标注。
5 重大决策
预公开
意见征集(5)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8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制定涉企政策过程中征求企业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20〕20号 )
制定政策时邀请市民代表、企业家、行业协会参与制定。
着重考查意见征集时间是否为30日,有无针对重大民生议题、企业经营发展、专业领域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涉企政策开展的意见征集,并对意见征集的重大决策草稿进行详细解读或说明。参见市本级“起草说明”栏目发布的信息,网址:https://www.wuhu.gov.cn/public/column/6596211?type=4&action=list&nav=3&catId=6910911。

部门发布的起草说明既可以采取关联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与征求意见稿一起作为附件发布的形式。
党务工作征求意见;无起草说明、征集时间不满30日;无反馈意见信息 2023年度未进行征求意见,已发布情况说明。
6 意见反馈(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8号)。
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未予采纳的原因。
重点考核意见反馈质量,意见反馈结果要与意见征集信息一一关联。
未收到意见的,但均有关联的,仅得基础分。
7 规划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本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未公开2023年工作计划 已公开,今后将及时公开年度工作计划。
8 执行和结果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栏目信息的通知》 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政府工作报告、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任务分解、执行和落实情况等信息。
着重考核按月或季度公开《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的任务分解表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的任务分解表不涉及的单位,发布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的任务分解、执行和落实情况等信息。
2023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分解发布时间较晚 今后将及时发布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分解。
18 财政专项资金
(3)
制度文件和财政专项资金清单(4)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 》(财预〔2011〕2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
市级专项资金的制度文件。
财政专项资金清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级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对照制定芜湖市专项资金管理清单。
未公开专项资金清单 本单位无专项资金,已按要求发布芜湖市专项资金管理清单。
19 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
和使用情况(6)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
根据《2023年度芜湖市市级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https://czgz.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381/36932171.html,
发布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信息,不涉及的单位不需要发布(信息化项目需要各单位自行核实是否涉及,涉及的单位需要按季度发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20 部门项目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 公开项目立项依据、实施主体、预算安排、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信息。 未发布部门项目信息 市外事办无专项资金,部门项目栏目未产生信息。
26 工作落实(7) 本部门涉及乡村振兴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季度更新1条信息 已整改,下一步将按要求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31 其他解读
(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采用简明问答、图片图表、音频视频、卡通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展现形式,发布负责人、专家关于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核心内容、主要条款等做出的相关解释说明;
政策解读发布时间与文件发布时间间隔不超过3天;本级解读要与原文件相关联。
发布政策解读时需勾选解读类型。
政策解读材料要包含有①决策背景和依据②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③研判和起草过程④工作目标⑤主要任务⑥创新举措⑦保障措施⑧解读机关(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和解读人(由解读机关指定)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8项内容,要讲明讲透政策内涵,杜绝简单摘抄文件、罗列小标题等形式化解读。

若10-12月期间有1篇质量较高的文字解读,1篇质量较高的图片解读,则给满分。
未见其他解读信息 2023年市外事办未制定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本栏目未产生信息。
32 回应关切
回应关切 主动回应
(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05号)。
公开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社会热点,以及人民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等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转载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以及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重点事项等信息。 一季度未更新 已按要求更新,下一步将提高本栏目信息更新的频次。
34 监督保障 监督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政务公开宣传培训、工作开展、督查调度、工作交流、简报等信息。                                  对照《芜湖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芜湖市2022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芜政务〔2022〕2号)要求,梳理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形成工作台账并在本栏目发布。
考查2022年历次测评反馈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三次测评整改反馈不全;
政务公开宣传培训、工作开展、督查调度、工作交流、简报等信息较少
2022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非本部门信息
本部门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已上传,本次测评整改情况已公开。
36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指南中明确主动公开范围、获取方式、公开形式、公开时限,明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箱、工作时间等信息,明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现场申请、书面申请、网上申请三种申请渠道申请方式,明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处理程序及答复方式,明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监督程序及救济渠道。
各单位需比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及时对本单位指南
(电话号码,办公地址等信息)进行更新调整。
“公开形式”中未公开受理点地址 已按要求公开地址。
38 依申请公开目录 定期(每月或每季度)发布本单位依申请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目录为本单位制发文件时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的文件名称和文号列表。 一季度未更新 已发布一季度依申请公开目录。
40   从群众需求角度出发,按照问答形式,梳理并上传本单位2022年出台或代拟的政策文件。
  “一问一答”作为一条信息,从本单位信息公开平台后台逐条上传至“芜湖市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策问答”栏目,“问题”作为标题,“回答”作为正文。 (注意:正文不要出现“问题”,避免出现“双标题”现象。)参照格式如下:                                                                                                    符合“两个一致”按照实际居住地优先就近入学,什么是“两个一致”?
 “两个一致”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 (或本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且房产为完全产权 (即法定监护人或适龄儿童少年拥有100%房屋产权)。
 符合“两个一致”的学生在法定监护人 (或学生本人)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确认实际居住地 (家庭住址)以法定监护人 (或学生本人)户籍、房产证 (完全产权的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地址为准。法定监护人户籍不在一起的,以与学生实际居住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的户籍、房产证地址为准。作为入学房产其用途 (性质)须为住宅用房,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非住宅用房不能作为入学依据。
 (承办单位:市教育局××科,咨询电话: ××××)
1月—4月,上传信息不少于10条,如前期已发布的政策问答有变化的,可对前期已发布的信息进行更新。
着重考核上传信息的规范性、标注承办科室、联系电话等情况。
未更新 2023年度本单位未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特色栏目
1 特色栏目 栏目名称自拟,与本单位职能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特色栏目(名称自定)是针对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单位要求建立的栏目,指除信息公开目录以外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等方面的自建栏目,能够突出反映本单位的职能、业务特点,发布相关业务信息。 均为动态信息 下一步将按要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