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4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6-05-09 16:26信息来源: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体:【  

芜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2.4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5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6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2.7  工作组、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  责任落实

3.2  预案准备

3.3  工程准备

3.4  物资准备

3.5  队伍准备

3.6  培训演练

3.7  信息化支撑

3.8  宣传教育

3.9  防汛抗旱检查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发布

4.3  预警响应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应急响应

5.2 二级应急响应

5.3 三级应急响应

5.4 四级应急响应

5.5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5.6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7 社会动员

5.8 信息报送与发布

5.9 响应终止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交通保障

6.7  电力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2 总结评估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时间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水旱灾害突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芜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市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军地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1)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市市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 制定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 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 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抗旱责任;

(5) 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6) 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 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部门的副市长任第一总指挥,分管水利部门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芜湖军分区司令员,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警芜湖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芜湖水文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安局分管负责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数据资源管理局、市供销社、芜湖事局、芜湖银保监分局、芜湖传媒中心、省无线电芜湖管理处、国网芜湖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湖分公司、中国移动芜湖分公司、中国联通芜湖分公司中国铁塔芜湖分公司、芜湖城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2 市防指领导主要职

(1) 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2) 第一副总指挥:受总指挥委托,组织、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3)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4) 副总指挥(芜湖军分区副司令):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5)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旱工作。

(6) 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落实市防指日常工作,协助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重大水旱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

(7) 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设施调度运用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

(8) 副总指挥(市住建局局长):组织指导城乡房建等工程项汛、防台风工作;负责在建项目汛期的施工安全负责市区防汛排涝、市区排水管理工作。

(9) 副总指挥(武警芜湖支队支队长):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

(10) 副总指挥(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组织指挥综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11) 副总指挥(市气象局局长):组织灾害性天气的监预警及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12) 副总指挥(芜湖水文水资源局局长):负责汛期江河湖库雨水情时监测及水文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准确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水文信息和资料。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芜湖军分区根据防汛需要,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营救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等防汛紧急任务。

(2)市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3)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承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电力应急供应,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组织调出市级粮油储备。

(5)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负责教学场地的统筹使用。

(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单位,保障网络安全畅通

(7)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负责执行应急期间的必要的交通管制;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8)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危险区域的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级防汛经费,并监督使用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1)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城乡房建等工程项目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在建项目汛期的施工安全指导督促市区下穿通道、城市地下空间和城市下层式建筑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区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排水防涝工作的落实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养权限内的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其管养权限内的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

(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指导渔民避灾,督促渔业船只做好防台风工作。

(14)市水务局参与市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其所管理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等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指导全市做好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根据水文部门提供的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洪水预报信息,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防汛抗旱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联合有关部门落实市级防汛物资。

(15)市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16)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文化经营单位、A级旅游景区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应急广播覆盖区域建设与使用单位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1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18)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市防指工作要求,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1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0)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设施运行管理组织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做好城市地下管廊汛期管理工作

(21)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防工程的隐患排查、险情处置和应急救援,确保人防工程度汛安全。

(22)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协助防汛抗旱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的互联互通。

(23)市供销社负责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协调相关防汛抗旱物资采购。

(24)芜湖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长江芜湖段船舶、浮动设施的防洪安全,分泄大洪水时长江芜湖段河道航行的安全、水上交通管制及安全监管工作,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汛期优先保证防汛船只的通行,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防疫、抗旱人员和抗旱救灾物资、设备。

(25)芜湖银保监分局负责洪涝旱灾的灾后保险理赔监督工作。

(26)武警芜湖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

(27)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28)芜湖传媒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市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组织播发经市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预警、汛旱情通告,准确报道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重要信息。

(29)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做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30)芜湖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汛期江河湖库雨水情实时监测及水文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准确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水文信息数据和资料。

31)省无线电芜湖管理处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维护汛期空中电波秩序协调汛期特殊情况的通讯保障

(32)芜湖供电公司负责其所属电力设施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电力供应。

(33)中国电信、移动、联通中国铁塔芜湖分公司负责协调全市通信运营企业和有关专网单位为防汛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协助调度提供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34)芜湖宣城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所辖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

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防办主要职责是:

(1) 组织拟订并实施市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 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3) 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4) 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市防指工作部署;

(5) 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 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7) 组织指导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2.3 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防指成立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成员单位牵头的专项工作组,按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要求进驻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度。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防指可对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整。

2.3.1 综合组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水务局参加,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承担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工程组

市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参加,负责防汛抢险工程技术协调指导、供电保障等工作。

2.3.3运输组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交警支队参加,负责保障防汛通道畅通,通航水域航运安全,调集交通运输工具和水下抢险救援力量。

2.3.4物资组

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供销社、省无线电芜湖管理处、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参加,负责筹备、调集防汛抢险救援物资、设备,保障通讯畅通。

2.3.5排涝组

市住建局牵头,全面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2.3.6灾后组

市应急局牵头,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卫生防疫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

2.3.7信息组

市气象局、芜湖水文水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自规局参加,负责雨情、洪水、山洪、城市内涝、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督促地方预警发布和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

2.3.8督查组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防汛工作纪律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9组宣组

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宣传部参加,负责组织市直机关干部巡堤查险,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加大宣传力度。

2.3.10材料组

市委政研室牵头,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参加,负责起草重要文件、会议纪要、新闻通稿、汇报总结等材料。

2.4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当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堤防、水库等发生重大险情时,视情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5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当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堤防、水库等发生重大险情时,视情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6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险情等突发事件时,可以组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必要时,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7 工作组、专家组

市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市防指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市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3 应急准备

3.1 责任落实

3.1.1 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充实与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构建上下对应、贯通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3.1.2 落实市包县、县包乡、乡包村的逐级包保工作责任机制。落实堤防、水库、城市等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

3.1.3 对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威胁区、水库下游、行洪通道、圩口、低洼易涝区等高风险区域划分人员转移避险网格,明确监测、巡查、预警责任人和包保到户到人的转移责任人。落实城市隧道、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轨道交通、在建工地基坑等高风险部位管理单位防汛责任人。

3.2 预案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预案编制、修订和研究,不断完善防汛抗旱预案体系。

3.2.1 各级防办负责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突发重大险情应急抢险预案。

3.2.2 水利部门负责修订完善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指导基层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3.2.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修订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负责编制在建工程应急抢险预案,督促指导各县区编制易涝点的应急处置方案。

3.2.4 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发改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单位、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响应措施和预警联动。

3.3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确实在汛前无法消除的,落实应急措施。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3.4 物资准备

3.4.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3.4.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物资,组织财政、水利、应急、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做好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轮换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资管理调运信息化水平。

3.4.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优化物资储备布点,拓展储备方式,适当开展协议和产能储备;对大型设备需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紧急情况下,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3.5 队伍准备

3.5.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统一调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汛抗旱队伍,提高队伍管理调动信息化水平。

3.5.2 加强军地联动,针对重点区域、重要堤段预置任务部队;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

3.5.3 应急部门依托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组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根据职责组建本系统内专业队伍,为防汛抗旱提供保障。

3.5.4 县、乡、村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其中县级不少于100人,乡级不少于50人,村级不少于15人。

3.5.5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巡堤查险任务,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组建巡堤查险队伍,并进行登记造册。堤防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堤防所在行政区域,并结合堤防防洪保护受益范围,划分巡堤查险任务和区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堤防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确定。

3.5.6 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加强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鼓励依法有序参与抗洪抢险。

3.5.7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防汛抢险队伍。

3.6 培训演练

3.6.1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组织编写培训教材、课件、视听资料,加强培训师资、机构培育,提高培训规范化水平。市级负责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镇级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等的培训,县级负责县级防办工作人员、县级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乡村级防汛抗旱负责人、基层应急队伍、巡堤查险人员等的培训。

3.6.2 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举行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暴雨洪涝易发区域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3.7 信息化支撑

各级防办在充分利用各部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深化监测、监控、工程、地理、预报、预警等各类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指挥调度可视化、场景化、可量化。各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3.8 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9 防汛抗旱检查

各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汛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汛前对各项准备工作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检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演练、查物资、查通信,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跟踪督促整改。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水务和水文部门负责水情(江河洪水、山洪)、旱情监测预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土壤墒情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将监测预报结果报送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4.2 预警发布

4.2.1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水务和水文部门负责水情(江河洪水、山洪)、旱情预警发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预警发布。

4.2.2 水务、水文、气象、自规、住建等部门应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2.3 各相关部门应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按照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密重要时段预警发布;针对暴雨洪水影响跨行政区域的,完善跨区域预警联动机制;建立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高等级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使相关防汛责任人知晓。

4.2.4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调度防洪工程、可能对上下游造成影响时,应提前向受影响的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发布预警。地方人民政府、基层组织接到预警后,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2.5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6 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

4.2.7 水库(水闸)管理单位按照控制运用办法决定泄洪时,应提前向泄洪影响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4.2.8 县、乡应健全广播、警报器、大喇叭等预警发布设施,畅通电视、网络、移动通信、大屏等预警发布渠道,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全覆盖。突出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山洪地质灾害威胁区、低洼易涝区、旅游景区、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4.2.9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相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各相关部门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3 预警响应

4.3.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市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 市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 芜湖水文水资源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江河湖库水情预报,适时提出江河湖库预泄建议。

(4) 市水务局视情调度重要江河湖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5)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6) 市住建局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组织和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应急管理工作。

(7)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发布,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A级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8) 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分别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9)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城市内涝预警发布的等级,及时做好易涝地段的交通管制或交通疏导工作。

(10)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做好高等级预警下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4.3.2 当发布江河洪水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市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 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 芜湖水文水资源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江河湖库洪水,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

(3) 市水务局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指导督促加强工程巡查、险情抢护。

(4)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5)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管养权限内的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航道通航预警信息,加强道路管护和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

(6)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江河堤防、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及时开机排涝。

4.3.3 当发布山洪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市防办根据山洪灾害防御形势,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基层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 芜湖水文水资源局密切监视雨水情变化适时提出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及时发布山洪实时预警建议。

(3) 市水务局督促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及时发布山洪实时预警。

(4)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山洪灾害危险区内公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6)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督促关闭山洪灾害危险区内A级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 基层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4.3.4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市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 市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 芜湖水文水资源局密切监视重要水工程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水工程洪水,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

(4) 市水务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5)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6)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组织城市应急排涝。

(7) 市城市管理局组织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城市大型户外广告、宣传牌以及防止城市树木倒伏的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8)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渡口、在航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9)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10)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督促关闭A级旅游景区大型游乐设施,疏散游客。

(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3.5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 市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地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市气象局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市水务局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可用水源;指导做好乡村群众安全饮水工作。

(4) 芜湖水文水资源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适时提出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建议。

(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城市(县市区)供水保障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农业抗旱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6)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5 应急响应

按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Ⅱ、Ⅲ、Ⅳ级。其中Ⅰ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1Ⅰ级响应启动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条件。

(1) 长江芜湖水位站或凤凰颈闸水文站达到历史实测最高水位;或2条以上主要支流控制站(青弋江西河镇 (二)水文站或湾沚水位站水阳江黄池水位站,漳河南陵水文站或三埠管水位站,裕溪河裕溪闸水文站,西河梁家坝水文站或黄雒闸水文站或无为水位站,下同)达到历史最高水位或保证水位

(2) 2条以上主要支流控制站接近历史最高水位或保证水位,且预报水位将超过历史或保证水位。

(3) 长江干流堤防或两条以上主要支流重要堤防发生决口。

(4) 两座以上水库发生垮坝。

(5) 全市发生特大干旱。

(6) 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市防办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市防指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市防指总指挥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1.2 级响应行

(1) 市防指副总指挥带班,必要时市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到市防办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 市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做出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做出工作部署;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在市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市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 市防指视情提请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抗旱送水;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4) 相关县市区防指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应赴一线指挥,防指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 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市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5.2 Ⅱ级响应条件

5.2.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1) 长江芜湖水位站或凤凰颈闸水文站超警戒水位1M,并呈继续上涨趋势;或1条以上主要支流控制站达到历史最高水位或超过保证水位。

(2) 1条以上主要支流接近历史最高水位或保证水位,且预报水位将超过历史或保证水位。

(3) 主要支流重要堤防发生决口。

(4) 1座水库发生垮坝。

(5) 全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6) 台风可能或已经对全市产生严重影响。

(7) 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会商研判1个以上县市区大部分地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8) 全市发生严重干旱。

(9) 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市防办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市防指第一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市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决定。

5.2.2 级响应行动

(1) 市防办负责同志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 市防指总指挥或委托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做出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做出工作部署;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定期在市主流媒体发布汛(旱) 情公告;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市防办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 市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各县市区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派出专人进驻市防指办公室集中办公,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保障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防指。

(4) 有关县市区防指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县市区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 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3 Ⅲ级响应条件

5.3.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级响应条件:

(1) 长江芜湖水位站或凤凰颈闸水文站超警戒水位,呈上涨趋势;2条以上主要支流控制站达到警戒水位,并呈上涨趋势。

(2) 2条以上主要支流接近警戒水位,且预报水位将超过警戒水位。

(3) 长江干流或主要支流重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 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 全市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6) 台风可能或已经对全市产生较重影响。

(7) 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市气象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会商研判1个以上县(市)区大部分地区可能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8) 全市发生中度干旱。

(9) 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市防办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防指副总指挥审核后,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决定。

5.3.2 级响应行动

(1) 市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 市防指副总指挥组织会商,做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在市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

(3) 市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市防办;市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免费优先通行。

(4) 有关县市区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当地防指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5) 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4 Ⅳ级响应条件

5.4.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级响应条件:

(1长江芜湖水位站或凤凰颈闸水文站接近警戒水位且预报水位将超过警戒水位。

(2) 主要支流接近警戒水位,且预报水位将超过警戒水位。

(3) 长江干流或支流重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4) 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5) 全市多个县区发生洪涝灾害。

(6) 台风可能或已经对全市产生影响。

(7)预测或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市气象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会商研判1个以上县市区大部分地区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8) 全市发生轻度干旱。

(9) 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市防办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防办主任决定。

5.4.2 级响应行动

(1) 市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 市防办负责同志组织会商,做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防办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 防汛抗旱相关责任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5) 当地防指应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5.5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5.5.1 江河洪水

1)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市级、县级水务、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2)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相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5)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5.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部门以及铁路等相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轨道交通、隧道、下穿通道、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5.5.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等各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具体工作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山洪灾害易发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基层人民政府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5)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6)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5.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5.6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6.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6.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6.3 发生洪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6.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6.5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6.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7 社会动员

5.7.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5.7.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积极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5.8 信息报送与发布

5.8.1 信息报送

1)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归口处理、逐级上报,各行业部门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信息同级共享。

3)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送按照国家防总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执行。长江干堤和主要支流堤防及穿堤建筑物,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水库溃坝、在册圩口溃破、人员伤亡,必须立即报告市防办,市防办将依据相关规定逐级上报。

5)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6)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时,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密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出现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7)各级水利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调度运用信息通报,加强上下游联动,并将工程调度指令抄送本级防办。

5.8.2 信息发布

(旱)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情况等防汛抗旱信息由市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其中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市防办负责同志审签,重要防汛抗旱信息由市防指负责同志审签。市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市防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5.9 响应终止

当江河湖库水位回落、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市防办提出响应下调或终止建议,报市防指领导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防办主任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各成员单位应配有应急抢险队伍,及时处置相应的灾害风险。

6.2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各级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

6.3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省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6.4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全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将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队伍、物资等数据统一汇入平台并动态更新,与市相关部门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统一规划和布局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多部门共享的全市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立防汛抗旱业务应用系统,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6.5通信保障

6.5.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5.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暴雨洪涝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乡、村应配备卫星通信设施。

6.5.3通信管理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相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应急过程中,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通信提供保障;加快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6.5.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公众快速撤离。公共广播、电视、相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6.6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通航、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6.7 电力保障

市发改委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电力部门应配备应急抢修队伍和设备。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7.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根据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各级防办提出储备计划,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7.1.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7.2 总结评估

市防指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各级防办应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市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3) 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5— 10 年一遇的洪水。

(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10—20 年一遇的洪水。

(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20—50 年一遇的洪水。

(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

(8) 全省性大洪水:省境长江、淮河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如类似 1954 年型洪水,或长江发生 1998 年、淮河发生 2003 年大洪水。

(9)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 30% 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 20%以下。

(10)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 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 20%—40%。

(11)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 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 40%—60%。

(12)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 80% 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13)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 90%—95% ,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4)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 80%—90% ,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5)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 70%—80% ,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6)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 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市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县市区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